校園新聞-學務處公告: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一案,請查照。-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-樂聲飄揚
/ 發佈者:生教組長 / 發佈時間:2025-12-30 / 內容狀態:啟用中
| 一、 |
依據本府114年12月26日府社團字第1140371134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修正草案,該部業於114年9月5日以衛部救字第1141361925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,重點修正說明如下(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修正對照表): |
| (一) |
第2條:該辦法獎勵之志工,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 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。 |
| (二) |
第3條:第4條之志工個人獎勵,由該部每年辦理1次;第7條之績優志工團隊獎勵,由該部每3年辦理1次。 |
| (三) |
第7條:該部依第19條第2項規定,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,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:一、成立滿3年。二、志工人數達年20人以上。三、運作良好,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,績效特優。績優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,由該部公告之。獲給第一項績優志工團隊獎者,6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。 |
| (四) |
第8條: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, 得填具推薦書表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、資料,於辦理年度5月31日前,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受理。 |
公文桃教終字第1140128693號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修正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