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新聞-學務處公告:轉知_ 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「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」資料1份,請參考運用,請查照。-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-樂聲飄揚
/ 發佈者:生教組長 / 發佈時間:2025-12-31 / 內容狀態:啟用中
| 一、 |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 |
| 三、 |
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,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前於114年2月1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(諒達),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,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,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(一般校安事件/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);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,請確依「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」及「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 |
| 四、 |
另國教署前於114年11月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(諒達)提供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」,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