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新聞-人事室公告:轉知有關教育部研編之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-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-樂聲飄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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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函暨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2191號函(本局113年6月4日桃教學字第1130051098號函諒達)辦理。 |
| 二、 | 依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(下稱性平法)第21條規定:「(第1項)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,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;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、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、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、主動迴避陳報事項、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、程序及救濟方法。(第2項)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,並公告周知;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並公告周知。(第3項)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,以提升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,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,並評鑑其實施成效。」 |
| 三、 | 次依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第8條規定:「(第1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(第2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(第3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2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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