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新聞-總務處公告:函轉法務部 113年8月5日法律字第 11303510180 號書函,請查照。-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-平鎮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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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 函轉法務部 113年8月5日法律字第 11303510180 號書函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(小)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之文教機構,屬於「政府機關」,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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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新聞-總務處公告:函轉法務部 113年8月5日法律字第 11303510180 號書函,請查照。-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-平鎮區
主旨: | 函轉法務部 113年8月5日法律字第 11303510180 號書函,請查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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